9月8日,有网友爆料,有多人在湖南台门口“声讨”主持人李维嘉,控诉其代言的某茶饮公司卷款“跑路”,导致加盟商受骗。
随后,事件引发全网热议。记者注意到,疑似“跑路”的这家茶饮品牌,此前一直以《快乐大本营》旗下IP“大饼营”为营销卖点,实际为一家注册在广州的餐饮公司,目前在天眼查上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由的开庭公告多达14起。
记者注意到,这不是明星第一次因代言饮品连锁品牌而招致质疑。
5月15日晚,马伊琍工作室发表微博称,与涉嫌针对加盟商诈骗的某茶饮品牌解约,并向受骗消费者、加盟商致歉。马伊琍随后转发微博表示,作为该品牌之前的代言人,向加盟商和受害者道歉。“我与工作人员也更要自省自纠,在今后相关工作中必须更为严谨,合作前细致核查,合作中积极监督。”
以往,明星代言“翻车”往往因为产品质量出问题,因此,《广告法》要求明星代言必须要依据事实,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和证明。
但像李维嘉、马伊琍的遭遇,情况似乎又有所不同。从目前的网络舆论看,真正的受害者并不是购买茶饮的消费者,而是掏出真金白银开店的加盟商。
对此,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李宇明律师认为,明星代言“翻车”还是要从两方面分析。一方面,如果茶饮本身出现了质量问题,根据《广告法》第五十六条规定,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其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、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。另一方面,品牌方假借明星代言迷惑加盟商、骗取加盟费的现象越来越频繁,明星团队应该加强警惕,做好品牌背调和筛查。
比如从网络舆论看,李维嘉此次卷入的纠纷,就涉及品牌是否具有商业特许经营资质等问题。所谓商业特许经营,是指拥有注册商标、企业标志、专利、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(以下称特许人),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(以下称被特许人)使用,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,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。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。
国务院发布的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七条规定,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,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、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。其中,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,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。商务部发布的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》则规定,特许人应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。
因此,明星在为此类企业代言时,不仅要核实其公司的企业资质,还要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备案情况,“在产品代言前,尽到调研义务,这不仅是对社会大众负责,也是对明星自身的保护。如果自身专业性不足的,还可以委托第三方团队进行查验”。
李宇明律师同时表示,商家“跑路”后明星代言人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,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款支持,需要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定性、明星代言产生的影响进一步辨析。因此,在作出加盟决定时,投资者还是应该保持理性,并在发生后保留合同等相关证据,依法维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