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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不容辞的神圣义务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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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不容辞的神圣义务


        “兵者,国之大事,死生之地,存亡之道,不可不察也。”兵役工作作为国之大事、军之大事,历来为党和国家、军队所重视,被国家基本大法所规范,由社会全体公民所遵循。


        依照法律服兵役,是我国广大适龄青年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55条规定:“保卫祖国、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。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”。2011年10月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第3条重申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,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。”多年以来,我国广大适龄青年依照法律,积极踊跃报名参军,扎根军营建功立业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。


        但近年来,由于长期和平环境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,一些适龄青年国防意识淡薄,价值观念发生扭曲,滋长了贪图安逸思想,怕当兵吃苦受累,因而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服兵役。


        为增强全民国防意识,严肃宪法和兵役法的权威性,确保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,新修订的兵役法在“法律责任”一章,强化了对拒绝、逃避兵役行为的惩处力度。具体包括:一是强制履行兵役义务。如兵役法第66条第一款规定:对拒绝、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适龄公民,拒绝、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,“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,并可以处以罚款。”二是施以限制性行政处罚。如该法第66条第二款规定:应征公民拒绝、逃避征集的,且“拒不改正的,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,两年内不得出国(境)或者升学。”三是追究刑事责任。如该法第66条第四款规定:战时,适龄公民拒绝、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,应征公民拒绝、逃避征集的,“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。


        由上可见,依法履行兵役义务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,是每个适龄青年应尽的国防义务。在这个问题上,万不可抱着无谓和侥幸的心理,以“不差我一个”的心态去面对神圣的兵役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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